【律師專欄】酒駕三犯 不會被關嗎?(上)

時事案例

法務部於2013年頒布酒駕「三振條款」,針對5年內三犯者必須入監服刑,新北一名黃姓男子去年7月第三次酒駕被逮,被判入監4個月,審理期間他又酒駕第四度被逮,法院卻判定可易科罰金。在本案審理期間,2013年11月黃男第四度酒駕被逮,又遭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檢方不服卻又逾期未提抗告,形成「三犯入監四犯免關」的怪結局。 (東森新聞 2014/10/2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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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或再犯酒駕罪後的處理流程

規範酒駕的法律也愈來愈嚴格,其中酒駕再犯的情形,要到什麼程度才要關,我們建議要注意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有沒有准許易科罰金、之後檢察官准不准許易科罰金是不是符合俗稱「三振條款」等等情形 ,以下說明民眾實際會遇到的過程。

法院有判處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1.會先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因為一般民眾違反酒醉駕車罪,通常是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時,由於民眾認罪,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事專欄】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民眾會先收到這種公文書,但這是檢察官的起訴書,並不是判決。

2.再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後,這類程序是簡易程序,基本上不會開庭,法院會很快就下判決,民眾有意見的話,要儘速撰寫書狀遞送法院,之後會再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這才是法院的判決書。

3.判決主文有寫「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如果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有寫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的話,那代表法院審酌各種因素後,認為還是可以用繳罰金的方式來處理,如果罰金繳不出來的話,還是可以依法聲請勞動服務。

4.再等檢察官的指揮執行書。

如果檢察官沒有針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也就是沒有上訴的話,那判決就會確定。依現行法律,檢察官是執行法院判決的機關,所以會再接到檢察官的「指揮執行書」,如果檢察官准許繳納罰金,可以聲請分期繳納,如果無法繳納,則再聲請勞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