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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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到底是什麼呢?是判決書嗎?

經常有民眾在電話中和律師進行初步的諮詢時說「律師,我已經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了 ! 接下來該怎麼辦 !」。但仔細進一探問後發現,原來民眾收到是「○○○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民眾收到這類司法文書,內心往往十分著急,沒有仔細去看文書的標題和內容。只見標題裡面有法院又有檢察署檢察官,又判決二個字,也分不清楚法官和檢察官是在幹麼,於是就誤以為是判決書。事實上,這類司法院文書並不是判決,而是起訴書的一種形式。

這是檢察官審酌案件的情節,依照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的證據,可以認為案件有極其高度可能被判有罪,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而向法院聲請的一種處分。也就是說,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用比較簡易的程序來處理案件。

法院收受檢察官的聲請後,通常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依檢察官的聲請而為簡易判決處刑,另一種是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以下分別說明:
依檢察官的聲請而為簡易判決處刑,這種情形法院不會開庭,除非被告希望去法院陳述意見,要求法院開庭,但是法院還是有可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所以收到這類判決,如果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意見,或者希望向法院判輕一點,應該儘快向法院查詢案號,提出書狀陳述意見。當然如果來不及提出陳述意見,法院就做出判決的話,那只能在收到簡易判決後,十天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就是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應該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這時候當事人就會收受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進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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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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