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拍攝他人並 PO 上網,可能侵害對方的肖像權,被拍的人可以依民法請求刪除(除去侵害),情節重大時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 PO 文時還附上貶損對方的言論,可能另外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偷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可能適用。遇到這種情況,第一步是先把證據保存下來。
案例:「搭訕哥」偷拍女子影片上網,還毒舌批評
2016 年蘋果日報報導(2016-04-11),台中一名男子曾在逢甲等商圈偷拍穿著清涼的女子,甚至上前搭訕,被媒體稱為「搭訕哥」。沉寂一段時間後,他又拍了 130 多部影片 PO 上網,並在影片中毒舌批評被偷拍女子的男伴。
這則新聞牽涉到三個法律議題:肖像權(民法)、妨害名譽與妨害秘密(刑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分別說明。
未經同意拍照、錄影PO網,算侵害肖像權嗎?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揭露自己的肖像,以及在什麼範圍、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揭露。
民事責任的要件
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是以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或使用、揭露他人肖像,而且侵害情節重大為要件。情節是否重大,司法實務上還會考量侵害行為有無正當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本則新聞中的「搭訕哥」未經他人同意,把拍攝他人的影片放到網路上公開散布,也沒有其他社會公益上的正當理由,恐怕已經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被害人可以請求什麼?
- 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依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實際上就是請求對方刪除照片或影片。
- 請求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注意請求期限: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PO網時加上批評、謾罵,會構成妨害名譽嗎?
「搭訕哥」還毒舌批評遭偷拍女子的男伴。如果內容是對他人人身攻擊、貶低他人人格,例如說對方「騙吃拐幹」或「廢物」等,恐怕會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
-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誹謗(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要留意的是,2024 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公然侮辱罪必須依個案的表意脈絡判斷,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不是一有負面用語就會成罪。不過判決理由也指出,透過網路散布、可能造成持續性或擴散性損害的情形,屬於較嚴重的侵害。被網路公審時的處理方式,可以參考被網路公審怎麼辦?律師解析誹謗、散布影像與名譽權保護。
偷拍他人會觸犯妨害秘密罪嗎?
要看拍的是什麼。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的是下列行為,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偷拍之後還散布出去,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之內容者,依同條第1項處斷,也就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商圈、街道等公開場所拍攝路人一般的外觀,不一定符合「非公開之活動」;但若拍攝的是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或是在私人空間竊錄,就可能落入妨害秘密罪的範圍,仍須依個案情況判斷。針孔、偷拍的刑責與求償,可再參考妨害秘密與針孔攝影機偷拍的法律責任。
拍攝他人影片PO網,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的「特徵」「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能辨識出特定人的影像,也可能屬於個人資料。
原文作者認為,「搭訕哥」未經他人同意,把拍攝他人的影片放到網路公開散布,並且毒舌批評他人,明顯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項所列情形之一(例如經當事人同意);違反規定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第41條有刑事責任。
但也要注意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的例外: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以及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所以在公開場所拍到的影片,如果沒有和姓名等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未必能用個資法處理,是否成立要看個案具體情形。
照片或影片被PO上網,該怎麼處理?
- 先保存證據:截圖並記錄網址、發布時間、帳號名稱,影片可以錄影存檔,避免對方刪文後無法舉證。
- 善意提醒對方刪除:先請對方將照片或影片下架。
- 向平台檢舉:網路平台通常有檢舉功能,可以向網站經營者申訴。
-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如果對方不理會,可以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警告對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 民事起訴:針對肖像權侵害,可以撰寫起訴狀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刪除照片或影片),以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刑事告訴: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及違反個資法的部分,可以直接向警察報案,或委請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要特別注意期限: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14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9條)都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賠償則適用前面提到的 2 年時效。更多相關說明,可參考本站刑事案件與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專區。
常見問題
在公共場所被拍照PO網,也算侵害肖像權嗎?
有可能。肖像權保障每個人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揭露自己肖像的權利;未經同意拍攝並公開散布,且沒有正當理由、情節重大時,可能構成侵害。實務會考量有無正當理由與比例原則。
肖像權被侵害可以請求什麼?
可以依民法第18條請求除去侵害,也就是要求刪除照片或影片;情節重大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要行使。
偷拍一定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不一定。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的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在公開場所拍攝一般外觀,未必屬於非公開活動;拍攝身體隱私部位或在私人空間竊錄,就可能成立。
公開場所拍的影片也適用個資法嗎?
要看情況。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若影片和姓名等其他個資結合,就可能適用。
提告有期限嗎?
妨害名譽罪與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都是告訴乃論,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求償則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
重點整理
- 未經同意拍攝他人並PO網,無正當理由且情節重大時,可能侵害肖像權,可請求刪除與精神慰撫金。
- PO文附帶人身攻擊,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但須依個案脈絡判斷。
-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散布竊錄內容另有刑責。
- 個資法可能適用,但公開場所拍攝、未與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資料依第51條排除。
- 先保存證據,再依序提醒刪除、平台檢舉、寄發律師函,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並留意 6 個月告訴期間。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