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故事起點:法院開庭通知揭開母親多年隱疾
這是一對情同姊妹的母女的故事。母親一直以來是個生活自理能力看似正常的長輩,直到某天,女兒發現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書,才驚覺原來母親在外欠了一堆錢,還簽了一堆莫名其妙的課程契約,對方甚至告上法院。深入了解後,才知道母親其實患有思覺失調症與憂鬱症,精神狀況已嚴重影響其判斷力。
於是,女兒決定替母親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希望法律能幫忙保護母親,避免母親因為認知與判斷能力的不足而做出對自己或他人不利的行為。
二、何謂「輔助宣告」?誰可以聲請?
根據民法第15條之1起,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判斷能力顯有不足時,法院得因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人需要在特定法律行為上,經由輔助人同意才能有效。
常見適用情境包括:
- 思覺失調症(如幻聽、妄想)
- 重度憂鬱症導致的認知障礙
- 早期失智症狀者
- 輕度智能障礙成人
聲請人資格法條規定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母親努力治療,卻換來「法院不允許回歸正常」?
母親接受診斷後非常配合治療,兩年來:
- 穩定服藥、按時回診
- 積極參與醫院志工與社區課程,如插花、手作、舞蹈
- 生活起居自理,甚至能照顧家中孫子女
眼看母親精神穩定、生活正常,女兒便希望協助她撤銷輔助宣告,讓母親回歸正常生活。然而,法院的回應卻是——不准撤銷。
為什麼?
四、法院怎麼看?「一份鑑定報告」成為關鍵
法院依照程序,重新命母親接受鑑定。這次的精神鑑定由醫學中心負責,但在鑑定當天,母親因時間太早導致睡眠不足,且面對專業權威的醫師顯得緊張、慌張。
醫師問的簡單加減題,母親都答錯了;態度也不夠自信。醫師甚至在過程中表現出輕蔑語氣(如「這也能答錯?」),使母親更加慌亂。
最終的鑑定結論認為母親:
- 注意力易分散;
- 基本認知能力欠佳;
- 不足以獨立做出重大法律行為判斷。
法院即依該份報告認定母親仍須輔助人協助,故駁回撤銷聲請。
五、律師觀點:我們不服!抗告狀進行中
女兒與律師不滿法院的裁定,提出「抗告」主張包括:
- 程序瑕疵:法院未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對鑑定人與母親本人進行當庭訊問,未保障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程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
- 鑑定過程失當:整體鑑定僅歷時20-30分鐘,未能全面觀察當事人長期穩定狀況。
- 病情已有明顯好轉:日常生活自理、能參與社交活動,應與當初聲請輔助宣告時不同。
- 老人常態性退化不等於判斷力喪失:長者反應遲鈍、算術數力降低,是否足以推論「注意力易分散且不足以獨立做出重大法律行為判斷」,值得探討。
六、這篇文章能幫誰?可以解答什麼?
這篇文章適合想了解以下問題的讀者:
- 「什麼是輔助宣告?誰可以聲請?」
- 「撤銷輔助宣告需要什麼條件?」
- 「法院會怎麼判斷精神狀況有沒有改善?」
- 「家屬不同意法院裁定可以抗告嗎?」
七、結語:正常,是誰說了算?
一紙法院裁定,足以決定一個人能否「正常」生活。當家人努力康復、積極回歸社會,卻被標籤為「仍需受輔助」,我們不禁要問:正常,是誰說了算?
輔助宣告制度固然是為保護弱勢,但當它變成過度干預或評斷的工具,我們就必須更嚴謹地審視它的條件。法律不是冰冷的制度,而應該看見人性與轉變的可能。
這就是我們今天分享的故事。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面臨類似狀況,請勇敢尋求律師協助,我們會秉持法律專業陪您一起發聲、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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