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卡債積欠-債務清償

章節內容目錄

案件結果  成功
案件類型  消費者債務清償
受任律師  李耿誠律師

案件起源

當事人因卡債積欠銀行約270多萬債務,為正視、解決債務問題,邁向不需擔心債務的未來,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並由本所承辦。

律師解說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債務清理部分有開設專案→

案情:您有還款之意願就准予扶助。

資力:只要您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就不審查您的資力。

2 法院在審酌必要支出時,除了需要債務人提出合理說明為何需要這項支出,也會希望債務人能遵節支出,有些時候會以台南市最低生活費12,388元作參考,但不會以此為唯一標準。

3 債務人如有保單,法院會希望債務人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用以償還債務,因此筆可認為是債務人的收入之一。

*但如有認讓該保險繼續有效,遠比要求債務人不再繳款致保單失效,更可保障債務人對更生條件之履行的話,可以試著向法院提出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1號)。*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房租甚高,雖與已成年子女同住,唯其成年子女是低收入戶,仍需扶養孫子女,於房租方面無法共同分擔,因此房租部分有請債務人請其他親友幫忙。

本件債務人最終以每月9,000元加上兩筆保單解約金(每期增加1,212元)共10,212元達成還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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