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夫妻其中一方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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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在台南當護士,而先生小高是高雄某醫院的醫生,因為小高婚後未曾給小安生活費,所以小安必須工作,為此小高卻說小安未盡妻子責任,故要求與小安離婚,一直以來小安為了小孩不願離婚,此時小安最後下定決定訴求離婚。

一、夫妻其中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要請律師打官司要花多少錢(如其中一方經濟据,該怎麼辦)?

答:請求判決離婚

  • 個人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通常第一審應繳交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
  • 委請律師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律師通常按每個審級計算律師酬金,至於費用需看各事務所而有不同。 本所收費表(連結)

註:如果離婚中尚有涉及財產分配等複雜關係,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

二、子女監護會給誰?

答:「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判決離婚,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三、談協議離婚,謹記4要點

  • 不要在孩子面前討論爭議性的問題。
  • 不糾纏於過去的恩怨,焦點放於當下及未來的安排。
  • 學習耐心聆聽,澄清對方要表達的意思。
  • 切忌批評責難,威脅諷刺,這無助於解決事情,更令情況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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