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酒駕車禍還肇逃 違反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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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51歲王姓男子去年涉嫌酒駕,撞上潘男駕駛的轎車,丟了一張名片即離去,警方12小時後找到王男,酒測值每公升達0.33毫克,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宜蘭地檢署,惟王男辯稱開車前雖有喝酒,但不致影響行車安全,且返家後亦飲高粱酒,酒測才會超標,檢察官採信其說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聯合新聞網 2017-04-06 報導

問題一、何謂公共危險罪?

答:我國刑法關於公共危險罪,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為保護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問題二、本案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答:所謂肇事逃逸,係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車禍後對方發生傷亡,仍離開現場而言。

本案未能看出被撞之潘男人身有受傷之情形,如潘男被撞後,僅車子有損害,則並不符合肇事逃逸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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