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友人離開忘記關門 女子醒後驚見旅館老闆指侵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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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一名女子小婷(化名)去年6月狂歡之後與朋友投宿旅館,沒想到友人離開忘記關門,老闆蔡姓男子趁機進入房內,指侵得逞。地方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

問題一、強制性交和乘機性交不一樣嗎?

答:不一樣。

刑法強姦罪、強制猥褻罪,與乘機姦淫罪、乘機猥褻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之標準。

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機以行姦淫或猥褻行為者,則應依乘機姦淫或乘機猥褻罪論處。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於上揭時、地,知悉告訴人與證人乙在開旅館102 號房已休息約1 小時,而證人乙因故暫時離開,房內僅餘進入上開旅館時即已不勝酒力之告訴人

復見上開旅館102 號房之房門未關閉,且告訴人因酒醉而倒臥上開房內床上,處於類似精神、身體障礙而不能抗拒的情形,認為有機可趁,竟基於乘機性交的犯意,進入上開房內,利用告訴人已呈上述情形而不能抗拒之機會,以手指進入告訴人性器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1 次得逞;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之乘機性交罪。

參考: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62號判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侵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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