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網咖搜毒犯當眾脫褲摳肛門 遭老闆檢舉違法搜索獲不起訴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王姓、翁姓員警,到網咖巡邏遇到陳姓毒品慣犯,2員見陳男手機螢幕有粉末,經其同意後進行毒品快篩,發現是安非他命,隨即對陳男搜身,還當眾從他的肛門裡摳出1包安毒,員警強挖肛門找毒的舉動嚇壞網咖老闆,事後檢舉2員違法搜索。

    自由時報2022-05-18報導

      問題一、本件結果怎麼樣?

      • 2員函送法辦;2員庭訊時均否認違法搜索,辯稱當時已徵得陳男同意才進行毒品快篩,經查出陳男手機上沾有安毒粉末,擔心若沒立刻對其搜身,毒品物證恐遭湮滅。
      • 2員搜身之前,有無事先經過陳男的同意,多次傳喚陳男到庭,但屢次傳拘無著,如今已對他發布通緝,檢方考量陳男未能到庭作證說明,依現有事證難證明2員的搜索過程違法,予以不起訴。

      問題二、關於搜索?沒有搜索票也能搜索嗎?

      • 搜索是刑事強制處分的一種,為了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原則上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向法院聲請核發,不過在例外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搜索票,也稱為無令狀搜索。

      來看看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搜索票:

      1.「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這條也稱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執行拘提、羈押時,可能有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了執行中執法人員、被告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以及避免被告湮滅隨身的證據。

      2.「逕行搜索」

      因逮捕、拘提、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是追躡現行犯、逮捕逃脫人,而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或是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的話,雖無搜索票,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此種搜索是對「人」的搜索,為避免嫌疑人逃脫,在有明顯事實和情況緊急下,可以不用搜索票。但搜索範圍僅限於住宅或其他處所。

      3.「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的可能,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此種搜索是對「物」的搜索,因情況急迫,為保全證據,檢察官可以緊急搜索,不用搜索票。但事後要向法院陳報,如果是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的,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報告。

      4.「同意搜索」

      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的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