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酒駕連撞4車 竟牽拖表哥未阻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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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王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善化區光明路上一家薑母鴨店與表哥聚餐飲酒,酒後無照駕車返家,在路口追撞前方停等紅燈3輛轎車後逃逸,肇逃過程又撞上1輛機車,造成4人受傷。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不到1小時逮到人,經酒測值為0.83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問題一、發生車禍趕時間,離開現場就是肇事逃逸嗎?

答: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也就是說,車禍後對方發生傷亡,仍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法官認為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足認案發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於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下,仍駕駛車輛上路,堪信被告已因飲酒而注意力下降,而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並在駕駛過程中,陸續撞擊徐豪志、尤聖雄、張復堯所駕駛之車輛,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

一審法官審理時,王男聲請傳喚其表哥蒞庭作證,證明自己為何喝那麼多酒,卻未阻止他,還讓他開車返家,法官認其犯行明確駁回聲請。

王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日前撤銷原判,其中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由10月改判4月,可易科罰金,無照酒駕及肇逃傷害部分駁回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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