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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沒上班會被扣薪嗎?雇主能強迫請特休嗎

颱風假沒有上班,雇主不發當天工資,在現行規定下並不違法;勞動部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只「建議」雇主不要扣薪。但是,只要勞工是因為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而沒有出勤,雇主就不能把它當成曠工,也不能強迫勞工改請事假、特休或其他假別,更不能因此扣全勤獎金或解僱。

下面用當年君悅酒店颱風假的新聞為例,說明颱風假的法律依據、哪些情況可以不上班、雇主可以怎麼處理薪水,以及勞工遇到爭議時可以怎麼做。

君悅酒店颱風假事件發生了什麼事?

瑪莉亞颱風來襲時,雙北停班決定不一致,住在新北的員工依規定不用上班。事後有台北君悅酒店員工投訴,公司高層發信要求颱風假當天沒來上班的同仁「自行請假」,而且事前沒有經過勞資協商。君悅酒店則回應,颱風假未上班依規定不支薪,所以才「建議」同仁可以請年假或補休,避免當天沒有薪水,一切依法辦理。

這個事件其實牽涉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颱風假沒上班,雇主可不可以不給薪水?第二,雇主可不可以要求勞工用特休、補休或事假來「抵」颱風假?兩個問題的答案不一樣,下面分開說明。

勞基法有規定颱風假嗎?

沒有。勞動基準法本身沒有「颱風假」的條文,颱風天的出勤與工資問題,是依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簡稱「要點」)處理。這份要點是行政規則,並於2025年(民國114年)9月19日經勞動部函修正。

要點第二點對天然災害的定義是:「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所以除了颱風,豪雨造成的水災、地震等,也適用同樣的規則。

另外要注意,各縣市長宣布的「停止上班」,依據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舊名稱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這個辦法的適用對象是政府機關和學校;辦法第18條第2項明文規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換句話說,縣市長宣布停班,對民間公司不是強制放假,而是要回到要點與勞資約定來處理。

要點第三點也提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應參照要點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才參照要點辦理。所以公司如果在工作規則裡寫得比要點更有利於勞工(例如颱風假照常給薪),就要依照公司自己的規定。

哪些情況颱風天可以不去上班?

要點第六點列出三種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勞工沒有出勤,雇主就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1.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沒有出勤。
  2. 工作所在地沒有宣布停班,但勞工確實因為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造成交通阻塞,以致遲到或無法出勤。
  3. 工作所在地沒有宣布停班,但勞工的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轄區首長宣布停班,以致沒有出勤。

簡單來說:工作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只要任一個地方宣布停班,勞工就可以不出勤,雇主不能因此給你不利的處分。

以君悅事件來說,員工住在新北、新北宣布停班,就屬於第三種情況,員工沒有到台北上班,公司不能把這天記為曠工,也不能因此扣全勤獎金。

颱風假沒上班,雇主可以不給薪水嗎?

可以,但勞動部建議不要扣。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這裡用的是「宜」,屬於建議性質,不是強制規定。

因此,原文當時的判斷是:君悅酒店對颱風假當天未出勤的員工不支薪,並沒有違法。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當時也指出,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所以只能「建議」雇主不要扣發工資,並對停班時仍出勤的勞工給予較好的獎勵;例如竹科有多家廠商對颱風天仍出勤的勞工加給工資、補貼計程車資。

不過,如果公司的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已經約定颱風假照常給薪,雇主就必須依約定給付,不能再以「要點只是建議」為理由扣薪。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改請特休、補休或事假嗎?

這是君悅事件真正的爭點。依要點第六點,符合停班情形而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所以:

  • 雇主強迫改請假別:違反要點第六點。尤其特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只有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才能與勞工協商調整,不能單方面指定勞工在颱風假當天用掉特休。
  • 補休: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要「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補休本來就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也不宜強迫勞工拿來抵颱風假。
  • 勞工自己選擇請假:如果勞工為了不要少領一天薪水,自願用特休或補休,法律並不禁止。雇主可以「提供選項」,但不能「強迫」。

至於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8條特休規定的罰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君悅事件中,公司說是「建議」、員工說是「要求」,到底是哪一種,就要看實際的信件內容與後續有沒有強制或不利處分。

颱風天雇主要我上班,應該提供什麼?

原文當時引用的要點規定,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天出勤時,「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都是建議性質。2025年9月修正後,要點新增第六點之一,把通勤協助改成「應」提供:

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另外,要點第四點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特定勞工在天然災害時出勤,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的要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要經勞資會議同意。第五點也要求,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有危險之虞時,雇主或負責人應立即採取保障勞工安全的必要措施。

整理來說,颱風天被要求上班的勞工,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 當天工資照給;要點建議雇主再加給工資,但不是強制。
  • 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等通勤協助;原本的通勤方式有困難而必須搭計程車時,車資應由雇主支付。
  • 公司若要求特定職務颱風天必須出勤,應事先約定,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遇到颱風假爭議,勞工可以怎麼做?

  1. 先看公司規定:查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有沒有颱風假給薪、出勤加給的約定,有約定就依約定主張。
  2. 保留證據:保存縣市政府停班公告、公司要求請假或出勤的信件、LINE訊息、出勤紀錄與薪資單。
  3. 先與公司溝通:特別是被強迫改請特休或被扣全勤獎金時,可以先以書面向人資反映要點第六點的規定。
  4. 向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溝通不成,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流程可參考本站〈勞資爭議時,如何申請勞資調解?〉。

更多與工資、請假、資遣有關的問題,可以參考本站的勞資爭議與職場專區。

常見問題

縣市長宣布停班,公司一定要放假嗎?

不一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適用於政府機關和學校,民間企業依該辦法第18條,由勞資雙方依勞基法或其他法令協商處理。不過,勞工因工作地、居住地或必經地區停班而未出勤時,雇主不能視為曠工或給予不利處分。

颱風假沒上班,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不行。依要點第六點,符合停班情形而未出勤,或確實因颱風等因素交通阻塞而遲到、無法出勤,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也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

住的地方停班、公司那邊沒停班,我可以不去上班嗎?

可以。要點第六點第三款明定,工作地沒有宣布停班,但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而未出勤,雇主同樣不得視為曠工、強迫請假或給予不利處分。至於當天工資,要點只建議雇主不要扣發。

颱風天被叫去上班,可以請公司出計程車錢嗎?

可以。2025年9月修正的要點第六點之一規定,雇主在停班情形下仍要求勞工出勤,應提供通勤協助;勞工原本的通勤方式有困難而必須搭計程車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公司「建議」我用特休抵颱風假,這樣合法嗎?

如果只是提供選項、由你自己決定,法律並不禁止。但若是強迫你改請特休、補休或事假,就違反要點第六點;特休日期依勞基法第38條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雇主不能單方面指定。

重點整理

  • 勞基法沒有颱風假條文,颱風天出勤與工資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公司若有更有利的約定則依約定。
  • 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宣布停班,勞工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改請假別、扣全勤獎金或解僱。
  • 颱風假當天的工資,要點只「建議」雇主不扣發;未約定時,不支薪並不違法。
  • 特休由勞工排定,雇主不能強迫勞工用特休或補休抵颱風假。
  • 2025年9月修正後,雇主要求颱風天出勤,應提供通勤協助,必要的計程車費用由雇主支付。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