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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怎麼辦?到場做筆錄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或接到警察電話)請你到場說明,就是要你去製作「警詢筆錄」,也叫「詢問筆錄」。收到後先確認通知的真偽、發文單位與案由,依通知的時間攜帶身分證和通知書到場;如果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通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製作筆錄時你有保持緘默、選任律師、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最後簽名前一定要逐字看清楚筆錄內容。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到場製作警詢筆錄的說明圖

警察通知書是什麼?為什麼會被通知去做筆錄?

警察機關在調查刑事案件時,會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到場說明,把問答內容記錄下來,這份紀錄就是警詢筆錄。被通知的人不一定是「被告」,依案件情況可能是:

  • 證人:看到或知道案件經過的人。
  • 關係人:與案件有關聯,需要說明情況的人。
  • 犯罪嫌疑人(一般人常說的被告):被懷疑涉及犯罪的人。
  • 告訴人、被害人:受害的一方。被害人或告訴人也常常是因為自己主動提出告訴,而到警局製作筆錄。

法律上,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也規定,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所以收到通知書,第一步是弄清楚自己是以什麼身分被通知,因為身分不同,你的權利和不到場的後果也不一樣。

許多人第一次收到通知書或接到警察電話,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以下依照實際流程,整理收到通知書後應注意的事項。

收到通知書後,要先確認哪些事?

一、確認是哪一個單位發的,以及通知是不是真的

先看清楚是哪個單位發出的通知。除了各縣市警察局的分局、派出所之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也可能發通知書請民眾到場說明。

詐騙集團常假冒警察或檢調人員,所以收到通知或接到電話時,應先確認通知單和聯絡電話的真實性。比較穩妥的做法,是自己查詢該機關公開的電話號碼打過去,向承辦單位確認是否真的有這件通知,不要直接回撥來路不明的號碼,更不要依對方指示操作提款機或交付金錢。

二、了解是因為什麼案由被通知

通知書上通常會寫明案由,例如「詐欺」、「傷害」、「妨害性自主」等等。看到案由後,可以先回想自己是否曾經牽涉相關的事件,例如曾經與人發生衝突、把帳戶或提款卡交給別人、或是在網路上買賣東西發生糾紛,並把相關的時間、對話紀錄、單據先整理出來。

三、看清楚應到場的時間與地點

請務必依照通知書上的時間到場。如果真的無法到場,一定要事先通知承辦單位說明原因、另約時間,不要心存僥倖而不去報到。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也就是可能被拘提到案。

如果你是以證人身分被警察通知,法律規定的不到場效果和犯罪嫌疑人不同;但案件之後若由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證人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因此不論身分為何,都建議配合到場或主動聯繫改期。

到警局做筆錄要帶什麼?

報到時要攜帶身分證及通知書。除此之外,建議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一併帶去,例如自己整理的事件經過時間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照片或單據等。說明時有資料可以對照,比較不會因為緊張或記憶模糊而講錯。

做筆錄的流程是怎樣?

現場通常有兩位警員

原則上會有兩位警員一起製作筆錄,一位負責問話,一位負責打字。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的製作,應由詢問以外的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的原因不能這樣做,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的情形,不在此限。所以實務上有時因為人員配置的關係,只由一位警員來製作筆錄。

先確認身分,再告知詢問的理由

問話開始時,會先確認你的「人別」,也就是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學歷、職業等基本資料,接著告知請你來的原因。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詢問,警察要先告知你的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95條,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如果你沒有律師,但表示要選任律師,詢問應即停止;只有在你同意續行詢問時,才可以繼續問下去。

一問一答,全程錄音

問話原則上採一問一答的方式,並記載在筆錄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內所載的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的部分,除了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的情形外,不得作為證據。

原則上不在夜間詢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在夜間(日出前、日沒後)進行,但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若是你自己請求立即詢問,警察應即時為之。

筆錄簽名前要注意什麼?

筆錄的內容,可能是將來偵查、審判中很重要的證據,所以製作過程中要隨時注意記載的內容是否確實是你想表達的意思。筆錄完成後會列印出來讓你再看一次,這時務必逐字閱讀,不要因為趕時間或不好意思就直接簽名。

依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1項準用第41條,筆錄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如果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加、刪除或變更,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最後由受詢問人在筆錄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換句話說,發現內容與你說的不一樣,可以立即向警察反應,請求修改,確認無誤再簽名。

筆錄是你說過什麼的書面證明。內容不正確就不要急著簽名,先請警察更正或把你的意見附記上去。

可以請律師陪同做筆錄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詢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法定事由時,可能被限制或禁止在場)。律師在場時,除了協助你了解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幫你注意筆錄內容是否與你所說的一致。

如果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因表示要選任辯護人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詢問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的24小時,但等候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案件如果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可以參考本站的刑事案件主題頁,了解從警詢、偵查到審判的整體流程。

常見問題

接到自稱警察的電話要我去做筆錄,怎麼判斷真假?

先記下對方的單位、姓名與案由,再自己查詢該機關公開的電話打過去確認,不要回撥對方提供的號碼。真正的警察機關會通知你到場說明,不會要求你操作提款機、匯款或交付現金、存摺。

通知書上的時間我沒辦法到,可以改期嗎?

可以事先打電話給承辦單位說明原因,另約時間。不要不理會,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做筆錄的時候,我一定要回答所有問題嗎?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詢問時,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以證人身分被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準用第181條,如果你擔心陳述會讓自己或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拒絕證言。不確定怎麼回答時,可以先表示要選任律師。

筆錄內容跟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在簽名前立即向警察反應,請求修改或把你的陳述附記在筆錄上。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有全程錄音,筆錄內容和錄音不符的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會怎樣?

警察調查完畢後,案件通常會移送或報告地檢署,之後你可能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收到傳票後該怎麼處理,可以參考收到傳票怎麼辦?一文搞懂地檢署與法院差別、偵查與開庭階段。

重點整理

  • 收到通知書先確認真偽與發文單位,自行查詢機關電話回撥確認,以免遇到詐騙。
  • 看清楚案由、時間與自己是以什麼身分被通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報請拘提。
  • 報到時攜帶身分證與通知書,並把相關資料整理好帶去。
  •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詢問時,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詢問應全程錄音。
  • 筆錄簽名前一定要逐字核對,內容不符就請求修改;可以請律師陪同在場。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