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言|不是寫了就有效!一份具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藏著許多你沒注意的眉角
離婚雖然是兩人感情的結束,但若能理性協議離婚並訂立完整的《離婚協議書》,對雙方以及孩子來說,都是一種更成熟負責任的做法。然而,許多人從網路下載範本後自行修改,卻忽略了具體細節、法律效力、甚至日後可能產生爭議的地雷條款,造成離婚後糾紛不斷。
十多年來,身為一個處理離婚案件有豐富經驗的律師,我想分享一個近期協議離婚的真實諮詢案例,並結合我實際為當事人撰寫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帶大家了解《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才能真正保障彼此權益。
一、協議離婚不是「簽一簽」就好,關鍵在條款內容要寫清楚
這次來諮詢的當事人與先生結婚約十年,有兩名年幼兒子。婚姻走到盡頭後,雙方有離婚共識,但仍存在一些認知差距,包括:
- 子女的監護權與探視安排
- 財產的劃分與不動產處理
- 扶養費是否放棄?未來的教育與醫療費如何處理?
- 有保單與預售屋,要怎麼辦理移轉?
這些在談話中看似只是「細節」,但如果在協議內容中不清楚約定,日後因用詞模糊,雙方徒生爭議,甚至需上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協議書的關鍵六大段落
我依據當事人的具體需求,撰寫了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書,涵蓋以下六個重點段落:
1. 離婚聲明與互不干涉條款
明確表明:雙方同意自本文成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未來互不干涉對方婚姻或生活。
「本離婚書成立日起,甲 乙雙方確實同意離婚,脫離婚姻關係,爾後男婚女嫁,各聽自由,互不干涉干擾。」
這條是每個離婚協議書範本都會有的條款,說明離婚之後各自要和誰談戀愛、再婚等等,都不能干涉對方。
2.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與扶養責任
在我們當事人的案件中,雙方約定由女方(甲方)單獨監護兩名兒子,且不向男方(乙方)請求扶養費。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必須寫清楚。
附帶一提,扶養費金額可以雙方協議要付多少錢以及要給付到子女幾歲。也可以針對特定費用約定由誰負擔,例如教育費用都男方負擔、醫療費用都女方負擔等等。
但如果雙方談不攏,最基本的花費是,需要給付到子女成年(即18歲),且金額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例如111年台南市為21704元,因此雙方至少需負擔一半的費用,即10852元。
3. 探視權詳細約定(以附件說明)
通常,我在撰寫離婚協議書時,為了避免版面雜亂,細部的探視權如何行使,我會放在附件。
這一段是許多協議書會忽略的!本案附件詳列:
- 探視時間(例如:每月第二、四週的週六9:00至週日17:00,是男方會面交往時間。)
- 特殊節日安排(例如:偶數年的春節除夕至初二,是男方會面交往時間。每年父親節當天也是男方會面交往時間。)
- 遲到或未返還子女的處理規定(例如:遲到30分鐘還沒來接兩名兒子,就取消當週的探視。同樣的,超過30分鐘未將兩名兒子送回女方住所,取消下一次的探視。)
- 會面交往時,由誰接送子女(例如:僅得由男方親自接送,或者由祖父母來接送也可以。)
- 雙方應遵守之義務(例如:女方住所變更需通知男方,以免男方無法順利接送兩名兒子。也可約定不得對兩名兒子灌輸反抗對方的觀念。)
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章可循」。
4. 剩餘財產與動產不動產分配
在本案中,我的當事人跟先生協議好以下財產的歸屬,不另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點需要特別注意,如果沒有寫清楚的話,離婚後兩年內,雙方都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離了婚、簽了字,事情就結束了。
協議書中具體說明了:
- 歸屬甲方的財產:
- 自用車輛一輛
- 門牌號碼○○○及○○○的房地產兩筆
- 一筆仍在付款中的預售屋(工程款與貸款利息皆由甲方負擔)
- 歸屬乙方的財產:
- 由甲方購入的另一筆預售屋,約定於○日內辦理讓與,並由乙方承擔後續費用
- 一份壽險保單,要保人由甲方變更為乙方,並由乙方承擔後續費用
這種做法的關鍵在於條文中明定「費用由誰負擔」與「辦理讓與的期限」。
5. 拋棄其他法律請求權(例如侵害配偶權、子女扶養費請求等)
若條文中無拋棄民事請求權,對方日後仍可以「侵害配偶權」(如有外遇情事而導致離婚)或「未給扶養費」等事由興訟,這會讓原本想平和收場的雙方再度陷入糾紛。
6. 搬離目前兩人現居住所
離婚後,通常會有一方須搬離現居住所,可以約定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幾日內須搬走。
我們本案的當事人,是希望與先生繼續同住到兩名兒子國小畢業,算是一個過渡期間,不要讓兩名兒子突然失去父親的陪伴與關愛。
7. 離婚登記義務與文件份數
雙方約定應配合辦理戶政登記,並約定文件一式三份,分由男、女雙方與戶政機關保存。
三、容易忽略的法律陷阱:預售屋、保單、探視彈性、扶養費彈性等
● 預售屋過戶與契約讓與
若沒有寫清楚讓與時限與處理方式,未來可能因建商政策、配偶身份變更等,產生法律障礙。
● 保單權利歸屬
要保人變更涉及保險公司程序,應於協議書內明定「變更為誰」與「由誰繼續繳納保費」。
● 探視時間的「模糊彈性」容易釀爭議
像「想看就能看」、「週末有空就來接」的說法,實務上執行困難,也會打亂孩子作息,建議明訂時間、補償方式、遲到處理方式等。
● 扶養費不主張 ≠ 未來不能爭
若協議書未明確記載「拋棄對對方提出扶養費請求」,可能日後又反悔主張,甚至訴請法院要求補償。
四、律師建議:離婚協議書要不要請律師寫?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即使雙方已協議離婚、甚至協商出資產劃分與子女安排,仍可能在文字措辭、細節安排上產生盲點。律師能協助把關條文合法性與可執行性,並根據個案情況客製化調整。
我通常會建議:
- 若涉及不動產過戶、保單轉讓、特殊疾病或費用安排,建議請律師撰寫
- 若為自行撰寫草稿,律師可提供協議修正服務
- 避免口頭約定或通訊軟體紀錄替代正式協議
五、Q&A|常見離婚協議書問題一次解答
Q1:一定要寫探視權嗎?可否彈性處理?
A:強烈建議寫清楚!探視爭議是法院家事案件常見爭點,約定清楚反而能避免衝突,保障孩子權益。
Q2:不動產過戶可等日後辦嗎?
A:建議寫上讓與期限與登記方式。若日後未履行,可做為調解或起訴之依據。
Q3:協議書是否一定要律師簽名或公證?
A:不是必要條件。只是經過公證的話,如果有強制執行條款,可以不透過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六、結語|一紙協議書,穩定的是離婚後的未來
離婚雖然結束的是一段婚姻,但若能透過清楚、完整的《離婚協議書》,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孩子安排周全,反而是對彼此最後一次的溫柔與負責。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在處理協議離婚時少一分迷惘、多一分安心。
文章內容都是本所承辦過的案子,經過去識別化處理,以保障當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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