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一場自撞車禍,引爆保險糾紛
你以為買了乙式車體險,就代表「不管怎樣都會理賠」?
你以為「撞到東西再補報警」沒關係?
這篇文章是一位車主的親身經歷,也是一場關於「保險理賠模糊地帶」的法律解剖。
二、一開始:先生自撞,想說有保險沒在怕
我們的當事人的先生開車時不慎撞到路邊樹木,車損情況不輕。由於當下無人傷亡、無他車涉入,且因身體非常不適,先生便未立即報警,而是先自行就醫,並將車送往保險合作車廠維修。
車廠初步評估認為:「應可申請保險理賠」。於是建議他們補報警、取得報案三聯單、提供照片與資料。保險公司在收到文件後也未有異議,甚至指派理賠專員與車廠聯繫,展開估價與修繕。
表面上,一切的流程就如同過往出險流程,看起來非常順利。
三、 一個月後:保險公司突然改口「不理賠」
時間來到報案後的一個月,保險公司另一名理賠專員突然致電當事人,表示:
「你們這件事故屬於『事後報案』,依保單條款屬『肇事逃逸』,原則上不予理賠。」
但因考量與該車廠有長期合作關係,並強調「為了做人情」、「內部課長爭取」,可以提供一半理賠金額,剩下25萬修繕費用由當事人自行吸收。也是在此時,當事人才知道修繕費用高達50萬元。
問題來了——
當事人從未隱瞞是事後報案
保險公司一開始已接受申請、同意估價與修車,當事人從未被告知「這種情況不一定理賠」
最後,保險公司、車廠、當事人三方協商,保險公司承諾理賠42萬,剩餘8萬元由當事人支付。
四、這條條款怎麼來的?「肇事逃逸」到底怎麼定義?
保險公司援引條款如下(常見於乙式車體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然而,何謂「肇事逃逸」?保單內未清楚定義。
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問題是:
- 若當下無人傷亡、無他車涉入
- 僅輕微碰撞公共設施
- 且事故人因身體不適先離去就醫
這樣是否仍屬「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認定:「是」
消費者認為:「我不是逃,我是自撞、事後也補件了」
這,就是灰色地帶。
這邊須特別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對於「肇事逃逸」的定義不一樣,大家所熟悉的是刑法的定義「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認為自撞且無人傷亡不是肇事逃逸。
而我們查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否有相類似案件,找到一個同樣是自撞路樹的案件,評議書中判斷理由認為:
揆諸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及系爭保單條款約定,系爭保單所謂「肇事逃逸者」,應係指駕駛人肇事,未通知或留在現場待警察機關到場而擅自離開現場之行為;又參酌該條款之約定目的,係為確認事故 之責任歸屬問題,以防免事故如未於第一時間釐清,以致日後認定困難所生爭議,並破壞系爭保單原先預設之對價平衡,避免道德危險。
準此可知,縱系爭事故係由系爭車輛自撞路旁之路樹,為界定保險事故範圍,申請人仍應及時通知相對人及警察機關,並於現場等待警察機關到場。
五、保險公司為何變卦?原因可能是「金額太高」
在本案中,一開始保險公司同意受理,但直到修車費估出來近50萬,才改口強調「不能賠」,並引用「肇事逃逸」的條款。
原因是——這筆金額,超過了理賠人員的內部核准額度。
這時他們:
- 無法用內部預算核賠
- 將案件往上呈報,主管審視保單條件
- 發現「有機可趁」的條款,即「事後報案=肇逃」
於是「從一開始同意→後來翻臉」的情況就發生了。
六、車主的三大質疑
- 程序不透明 當初保險公司同意估價、修車,卻在整備完畢後才否認理賠,形同「先讓你做完再推責」。
- 條款未有定義 保單條款未有定義「肇事逃逸」,讓人質疑自撞無致人傷亡情境,是否為肇事逃逸。
- 費用不合理 車子市價僅160萬,修復卻高達50萬,且都是「全新換件」,非損壞修復,疑似有獲利空間。
七、 律師實務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 第一時間報警,不論是否有人傷或他車涉入
不報警=可能被定義為肇事逃逸
- 要求保險公司「書面確認」是否受理與理賠意願
留下Email或Line對話紀錄,保護自己
- 保留修車流程所有文件,勿僅信車廠口頭溝通
包括估價單、料件更換明細、保險公司同意文件等
- 遇到爭議先談調解,但保留申訴權利
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保險評議會)申請評議 也可委請律師評估民事求償
八、這篇文章能幫誰?可以解答什麼?
- 乙式車體險肇事逃逸之定義
- 自撞後事後報警保險不賠怎麼辦
- 保險公司先說會賠後來不賠
- 保險條款模糊怎麼處理
九、結局:花8萬換一課法學課
這位當事人最終選擇接受保險公司與車廠談妥的「補償方案」,自付8萬元、保險公司支付42萬。雖然心有不甘,但為了結束爭議、取回愛車,只能接受這樣的結局。
他也說:「我以前以為買了保險就是安心,現在才知道,保險不只是保錢,也要保證流程透明、公平、可理解。」
十、結語:法律不是只有法條,更是信任的憑據.
在保險制度與現實事件之間,總會出現模糊空間。
「肇事逃逸」可以是一條條文,也可以是一種解讀。
對消費者而言,每一次理賠,都是對制度信任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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