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案件概況

李耿誠律師受邀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分享職場性騷擾與霸凌調查實務

李耿誠律師在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講授職場性騷擾與霸凌調查實務,投影幕顯示課程主題

2026 年 10 月 15 日,我受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邀請,與勞動檢查人員分享「職場性騷擾與霸凌調查實務」。這次課程從第一線處理案件的角度出發,討論事件發生後如何選擇適用程序、檢視企業的調查,以及撰寫有具體理由的調查報告。

先釐清事件性質,才能用對調查程序

職場性騷擾與職場霸凌都需要重視當事人的陳述、保護措施和證據,但兩者適用的法律與處理程序並不相同。課程前段先談職場性騷擾案件的處理,再進入職場霸凌調查。

2026 年 7 月 1 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施行。對企業而言,接到申訴後,不能只急著回答「成立或不成立」;受理、即時保護、調查組織、當事人陳述機會及過程紀錄,都會影響後續處理是否經得起檢驗。勞動部職安署新制說明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勞動檢查人員參與職場性騷擾與霸凌調查實務課程,從教室後方拍攝
與第一線勞動檢查人員討論職場事件調查程序。

查核企業調查,與主管機關自行調查,是兩種工作情境

這次我特別和參與課程的同仁區分兩件事。

第一,是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視企業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時,調查程序與紀錄是否符合規定。若調查有法規所定的重大程序瑕疵,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

第二,是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申訴並進行調查。這時主管機關本身要釐清爭點、蒐集與評價證據,並形成調查報告,供後續決定使用。

兩種情境的權責和程序不同,不能把企業內部調查的做法直接套用到主管機關調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最高負責人申訴處理辦法

李耿誠律師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勞動檢查人員講解職場事件調查與實務案例
課程結合調查程序與實務情境進行說明。

調查報告不能只有結論,還要說得清楚理由

我在處理勞資爭議時,常看到雙方對同一段言行有完全不同的理解。調查報告若只是並列雙方說法,最後寫一句「成立」或「不成立」,讀者仍無法知道結論是怎麼形成的。

這次課程因此把重點放在:證據能證明什麼、哪些陳述被採信或不採信、理由是什麼,以及認定的事實如何對應法律要件。補充教材也以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案件為例,示範如何安排案由、調查歷程、陳述重點、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這份教材是教學參考範本,並非主管機關公告的制式表單。

調查報告不在於寫得多長,而在於當事人和後續審查者能否看懂:調查做了什麼、事實如何認定、結論又是如何形成。

感謝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的邀請,也謝謝參與課程的同仁交流。希望這次分享,能對第一線處理職場事件的調查與報告撰寫有所幫助。

如企業、機關或團體有職場性騷擾與霸凌防治、申訴調查或法律教育訓練需求,可透過鈞誠法律事務所官方 LINE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