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罵警「你他媽的、屌什麼屌」 法官認「非抽象謾罵」判無罪

台中市6旬伍姓阿伯在台中車站等妻子接送時,見車站載客區違停等問題,數次向當時正在執勤的女警反應,因不滿女警要他自行向市府反映,脫口「你他媽的、屌什麼屌」辱罵,被依妨害公務送辦,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用詞雖不雅,但非抽象謾罵,判無罪。

自由時報2022-07-24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伍男用詞雖然不文雅、不高尚,也失莊重,但考慮到出身眷村,言詞粗鄙是為表達憤怒,且並非對毫無根據之事,抽象謾罵,而是凸顯女警態度,雖然引起女警不悅、受辱,但仍難據此認定有妨害公務意圖。

另上述用語,也是台灣民眾表達內心憤懣、發洩負面情緒慣用詞語,用以作為日常生活對話中發語詞或口頭禪,時有所聞,未必都是貶低他人人格用語,因此判他無罪。

✍公然辱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答:公刑法第309條: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公然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釋字第145號

也就是指,處在一個空間可能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情況下,可讓他們聽到或看到侮辱的狀態,且不論有無聽清楚。反之,若是只有當事人間的私人空間辱罵就不屬於公然。

「侮辱」:沒有明確的具體事實,但會使人感到難堪或不舒服,甚至造成個人名譽的損害,其不限於言語,文字、圖像有辱罵、嘲笑等行為都可能算。

問題二、什麼是妨害公務罪?

答: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可以處以刑罰。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公務員行使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但不須達到無法繼續執行公務的程度。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使職務」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1.職權範圍內的公務行為。

2.有權執行職務的轄區。

形式上有合法的依據,例如: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