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 依專家研究回溯起訴 法官︰數據難證明 無罪

劉姓大貨車駕駛喝完六罐啤酒,仍於凌晨從彰化駕車到桃園,因與曳引車擦撞肇事,被警查獲酒測值0.2毫克,並以他酒後上路約五小時,回溯推算其出發時酒測值應為0.44毫克,依公共危險罪法辦;警方是依據警大交通專家研究,回推國人的平均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小時減少0.052毫克。但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為,酒精代謝率快慢會因個人體質而異,其數值缺乏科學鑑定根據,檢警未證明劉駕車上路時酒測值已達0.25毫克以上,判無罪定讞。

自由時報2022-04-0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酒精代謝率快慢,與當事人年齡、體重、飲酒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都可能影響呼氣的酒精濃度值,且酒精消退率的數值尚非屬科學鑑定證據,不得以劉案發時的酒測值為○·二毫克,採回溯推算其駕車上路時的酒測值已達0.25毫克以上標準,或甚至達到0.44毫克。

此外,法官勘驗警方錄影畫面認為,劉直線測試正常、單腳平衡測試共卅秒,僅身體稍微搖晃,認定劉可以控制視覺反應及四肢,並無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且兩車碰撞車損輕微,僅能認定劉男有酒駕,無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判劉無罪。

檢方上訴指出,依中央警察大學2015年6月23日校鑑科字第1040004616號函文,國人的平均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小時減少0.052毫克,回溯推算劉駕車上路時的酒測值不可能低於0.25毫克,應判有罪。

二審➡高院審理認定,酒精代謝程度因個人體質而異,不應逕自引用酒精代謝率的研究結果來回溯推算劉酒駕上路時呼氣酒精濃度,加上檢方舉證不足,判劉無罪定讞。

問題二、這樣回推計算酒測值,被判決無罪的案例多嗎?

答:男子宿醉肇事酒測值回溯超標 法院:回溯計算無依據判無罪

檢方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指出為每小時0.0628mg/L(引自陳高村著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一文),以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計算式:0.16+0.0628×4=0.4112),回溯他凌晨2時許開車的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112毫克,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依涉犯公共危險酒駕罪嫌起訴。

不過法院認為,檢察官未提供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的完整內容、來源,更無從了解,該研究採樣的人數、人種、年齡區塊、體重、飲酒習慣等條件,判斷該實驗結果或所舉數據確實具有平均代表性。再說,飲酒後酒精代謝的快慢,與飲酒人當時之年齡、性別、體重、身體之疲勞程度、腹中其他食物代謝情形及飲酒時間之長短等因素,均息息相關,如採樣對象與被告案發時之條件有所差異,即可能影響被告酒後駕車時實際呼氣酒精濃度值之認定,而無法完全排除其實際呼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25毫克可能。

因此,考量呼氣酒精代謝率,本有因人而異的可能性及誤差值存在,若採集的樣本不同,或採取不同之計算基準,均有可能使酒精代謝率、回溯推算的呼氣酒精濃度值存在多樣性變化,在無法確定相關研究樣本數及其背景資料之前提下,有關酒精消退率的數值,缺乏科學鑑定證據,判林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