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闖鐵道遭自強號撞死 家屬求償國賠

苗栗縣新埔火車站附近於前年9月份因一名王姓男子突然從小路翻越進入鐵道,被當時行駛中的自強號列車撞及當場死亡。其家屬認為台鐵未於事發地點的鐵道旁設置任何防護措施,且火車車長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悲劇,依國家賠償法求償喪葬費用28萬、慰撫金100萬與死者未來扶養費用約215萬,但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死者家屬請求。

自由時報2022-04-24報導

問題一、何謂國賠?可請求國賠的情形?

答: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一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無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問題二、這起事件,是否可以請求國賠?

答: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立法,旨在使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之義務,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

倘其設置或管理機關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為及時且必要之具體措施,即應認其管理並無欠缺,自不生國家賠償責任,故國家賠償法第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92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因此,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固採無過失主義,不須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但須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確實有欠缺,且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也就是說,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與人民受到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符合賠償的要件。

?再看本件,依地院審理後,認為事故地點有混泥土護坡、磚造圍牆、植披等天然及人工屏障阻隔,避免民眾誤闖。

且死者跳入鐵道後徑直面對列車無任何閃避動作,可見事故因死者故意行為所致,與柵欄、警告標誌等設施設置與管理間無因果關係。

另外,死者家屬也同意「死者見列車駛來為轉身面向火車,並非轉身跑離軌道避免列車撞擊」。

法院認為證明司機員並無過失,而是死者跳入鐵道後竟面對列車,且無任何閃避動作,應有故意遭列車撞擊行為所致,故駁回家屬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