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保險受益人是小三?妻提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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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女子與周姓男子結婚25年,雙方近年離婚訴訟中,廖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陳姓女子與周男同居,是介入婚姻的小三,周男還把3張保險的受益人,填寫陳女的名字,關係為「未婚夫妻」等,陳女應賠償250萬元。

自由時報2022-05-19報導

問題一、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

答: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夫妻結婚後享有特定的權利,例如保有本姓或冠配偶姓、住所地協議、互負同居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互負扶養義務、互負誠實義務等等。夫妻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如果有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會違反因婚姻契約所負的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不像除罪化前的通姦罪要有性器結合這麼嚴格,舉凡有曖昧、親密的行為舉止,就可以提出,相對來說寬容許多。例如:有曖昧的對話、親暱的暱稱、親密的合照(牽手、擁抱)或是影片、情書卡片等等,都可以作為提告的證據。只要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做出逾越一般男女分際的行為,侵害配偶權便能成立。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夫妻雖有忠誠義務,但也各自保有獨立社交往來權利,至於受益人填寫陳女,關係為「未婚妻」等,這些是周男指定,且這些記載,僅是為使保險公司於審核時的形式記載,不能從保險單中,認定陳女與周男同居。

另外,其中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作證說,陳男簽名時,曾表示受益人要寫陳女,他直覺認為陳女是周男的妻子,遂於欄位上填寫「被保險人妻」,其餘兩家保險公司人員,說法也類似,法官認為,保險單的關係欄位,無從認定陳女與周男同居。

台中地院為求查證陳女是否與周男同居,通知周男出庭作證,周男卻說,他被妻子廖女控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告訴,他拒絕證言,不過,從上述證據判斷,都無法推認陳女與周男同居生活,且已達破壞廖女婚姻圓滿幸福的程度,駁回廖女之訴,可上訴。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