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湯亂傳不雅照,影射高嘉瑜下場曝

立委高嘉瑜去年遭恐怖情人家暴,事後又傳出LINE群組有網友瘋傳疑似高嘉瑜的不雅照,高嘉瑜辦公室立即報案,並澄清照片中的當事人並非高嘉瑜。而刑事局追查源頭,揪出散布照片的(ㄕㄢˋ)姓男子以及影射說是「高嘉瑜吧」的詹姓男子,新竹地院依簡式審判程序,以及散布猥褻影像罪,分別判處單、詹2人拘役40日以及有期徒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

NOWnews今日新聞2022-06-21報導

問題一、散布猥褻影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文參照)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善良風俗,所以設刑罰禁止將猥褻內容流傳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法條所列「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均屬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他人觀覽的方法並不只限定於這4種,只要公然的使他人觀賞、瀏覽猥褻內容就有可能觸犯本罪;換句話說,僅自己或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賞、瀏覽猥褻內容,因沒有危害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屬個人自由,不受本罪限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參照)

本件新聞,單姓男子將4張猥褻影像照片(影中人非高嘉瑜)散布於34人的LINE群組,後詹男又將這些照片轉傳至499人的LINE群組,使能夠被下載或轉傳的照片電子檔透過網際網路快速散播,是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社會負面影響深遠。

法官審酌兩名被告皆為智識成熟的成年人,明知網際網路具有快速散播之特性,卻仍將猥褻影像照片透過網路廣泛流傳,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與非難,惟考量兩名被告皆無前科紀錄,且在準備程序時對於被訴事實鈞承認有罪,因此以簡式審判程序分別判處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

問題二、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這與上次提到的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不同?

答:所謂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即被告不是觸犯重罪);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對被訴事實承認有罪,因案情已臻明確。由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裁定開啟簡式審判程序,簡化審理及調查證據程序。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減輕被告訟累。

✍與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差別?

答:

簡式審判必須被告承認有罪;簡易判決則未必。

簡式審判只能由法院發動程序;簡易判決則可能由被告請求或檢察官聲請或由法院轉換程序。

簡式審判仍需開庭審理,但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以及不須交互詰問;簡易判決不經言詞辯論,原則無需開庭。

簡式審判對所科之刑並無限制;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式審判原則無上訴二審限制;若由被告主動請求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兩者皆使明案得以速判,以達節省司法資源、使當事人不需費時纏訟之目的。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4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