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吸納少年當乾弟 利誘、脅迫「性服務」判10年

桃園市年約30多歲的吳姓男子以打籃球、出遊方式結識仍就讀國小或國中的少年,並以乾哥、乾弟相稱,其後陸續以不從就收回手機、毆打、找黑道找麻煩、泡海水等,逼迫少年替他「性服務」,甚至強逼少年之間發生性行為,桃園地院認定吳男涉犯3起性侵案件,分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及2個成年人利用少年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應執行10年。

自由時報2022-09-20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法官依據少年證述、前後有無矛盾等,認為吳男涉犯3起性侵少年案明確。審酌吳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犯後又矢口否認、態度顯屬可議,分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及2個成年人利用少年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應執行10年,其餘起訴之罪因事證不足予以無罪。

刑法第221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少年的定義及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問題二、「你情我願」會構成性侵害嗎?

答:

性自主權以16歲為界,滿16歲的男女可自己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會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刑法第227條: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兩小無猜條款」,若雙方都是未成年人?

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兩小無猜條款指,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者,屬告訴乃論。

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上述法條,即認為雙方皆是被害人,亦是加害人,所以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為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並非限於女方。(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侵訴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