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被警攔開400米才停 法官:大車煞車慢撤銷罰單

高雄市曳引車宋姓駕駛,去年7月8日上午,行經岡山區岡山路口時,遇警方取締攔停,但車子卻持續開400公尺外才停車,被交警直接以「違規行駛交通管制路段」、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開單,處罰2萬900元,記點還得吊扣駕照半年,駕駛不服提行政訴訟。

自由時報2022-03-29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駕駛不服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煞車比較慢,路旁為做生意店家,不方便停車,他有先向員警表明不會跑了,到3~400公尺外才停,卻不見警察前來,因而直接開車離開,透過無線電得知,警察當時趕著取締另一部違規車輛。

當時執勤員警則說,當時駕駛手伸出車外揮手後駛離,顯見該駕駛有故意不停車接受稽查並逃逸之事實明確,但對於有無折返尋找已經停在路邊的駕駛,卻沒有交代。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違規路口車流量大,曳引車噸數大且車身長,突遭員警攔檢,勢必需減速慢行後,始能停靠路邊,若驟然煞車,恐會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且員警示意駕駛停車後,即驅車駛入岡山路攔停前台曳引車,難以期待原告的曳引車在停靠後,未見員警上前盤查,仍會繼續停留原地。因此撤銷「逃逸」罰單。可上訴。

問題二、想要撤銷罰單,提起救濟的流程?

答: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果沒有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的話,處罰機關可以直接裁決(道交處罰條例第9條)。

陳述後,裁決所會先函請舉發機關查證違規事實,等裁決所收到舉發機關的查證結果後,會書面回覆民眾。民眾對於陳述後收到的書面結果不服,應在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繳交新臺幣300元的裁判費。再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在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繳交750元裁判費。

參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212號
違規陳述及行政訴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