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女調查官 調查站男組長敗訴

時任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調查站的錢姓組長,遭女調查官指控性騷擾,不但口說「喔!所以這樣被摸妳覺得很舒服喔」,還數次碰觸她的大腿等部位並傳LINE,調查局事後以原處分認定錢構成性騷擾,錢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原處分並無違誤,判錢敗訴;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1-12-09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 答:根據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訪談可知,女調查官表明錢的言語讓她感到「很噁心」、「覺得被用言語吃豆腐」,另依社會常情,上司指導工作時碰觸下屬肩膀、手臂、手背及大腿外側等部位,確實已逾越正常互動分際。
  • 再者,錢傳送LINE訊息造成女調查官產生敵意、壓迫,且女調查官為儘量避免與錢互動,還主動搬移辦公室座位,故認定構成性騷擾並無不妥。北高行審理後認定錢確實性騷擾女調查官,因此,調查局以原處分認定錢性騷擾無誤,判錢敗訴。

什麼是性騷擾?

  • 答: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只要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會讓您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行舉止。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影響到您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有三種途徑來處理

(圖片取自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