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家春聯寫「缺德鬼」 1個字代價1000元

桃園市58歲謝姓婦人與郭姓友人有口角糾紛,竟在友人住處大門張貼的春聯上,書寫「缺德鬼」3個字,友人氣得報案提告,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

自由時報2022-06-14報導

問題一、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什麼意意思呢??

答:✍本件檢察官起訴,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一般狀況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會用通常審理程序審理案件,訴訟中會經過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最後由法院下判決。但對於某些罪證充分,事實相當明確的案件,為了訴訟經濟,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可節省當事人時間成本),因此設有簡易判決程序,訴訟流程會比通常程序速度快。

如被告涉犯的是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等較輕微的案件,被告在偵查時承認犯罪,或是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後,認為以簡易判決處刑較適當時,由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的話,也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庭判決。

另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不可以上訴。

✍改用簡易判決程序,有什麼優點?

訴訟流程進行快速,因為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對當事人來說,可以減少前往開庭的麻煩,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並且減輕身體上及精神上的勞累。

法院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在別人春聯上寫缺德鬼也算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的成立要件?

答: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侮辱行為:不限定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為之亦包含在內,因而達到對他人社會地位、名譽、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或貶低的程度。

2.公然:「公然」二字的意義,只要是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司法院分別著有院字第2033號及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 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不特定多數人可看到或聽到。

3.人:侮辱的對象,要可以具體確定是對誰。

本件新聞,謝婦在春聯上書寫侮辱文字,是用文字貶損他人,又春聯張貼處有民眾行經,書寫的文字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已經達到對友人的名譽及社會評價貶損的程度。

法官審酌謝婦僅因口角糾紛,恣意在友人住處春聯書寫侮辱文字,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她犯後坦承、犯罪動機等理由,判處她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免牢獄之災。

第451條第1項、第4項:

1.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2.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451-1條第1項: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第451-1條第3項: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