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辦理限定繼承

案件結果

  成功

案件類型

  辦理限定繼承

受任律師

  李耿誠律師

案件起源

當事人因母親過世,為儘早處理相關遺產等繼承問題,決定委託我所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律師解說

1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才

  知道有多少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3 注意:繼承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內不得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4 陳報人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其他人也視同

  已陳報。

5 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寄公示催告裁定給繼承人,收到後,請依照裁定或法

  院的指示辦理。

6 公示催告裁定期間屆滿後,對於已知或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人,按債權數額

  比例計算,並用遺產清償,還完債後,再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承辦心得

長輩過世後,很常遇到繼承人們擔心是否會有父債子償的問題,因此,若不清楚長輩們生前是否欠有債務,可選擇辦理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本件當事人因不清楚母親是否有無債務,為保障繼承人們(子女們)相關權益,不想將來有父債子償的疑慮,故決定依法辦理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