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老校長贈地有據 改判繼承人還地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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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內湖區某私立學校創辦人,17年前董事會議上,承諾將她所有、位於學校校門口約120多坪土地捐給學校,但當年沒有簽下書面契約,因此創辦人過世後,繼承人不願交還土地,學校訴請繼承人移轉土地給校方,一審判校方敗訴,高等法院依多位董事證稱創辦人確有捐地意思,認定已構成贈與契約,今改判校方勝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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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贈與契約一定要簽訂書面?

答:不用。贈與是所謂的諾成契約,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無論是不動產或動產或其他財產之贈與,均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贈與係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民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

問題二、得以繼承的範圍?

答: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什麼是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就是專屬個人一身的權利義務,例如:人格權(ex.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精神慰撫金、委任(特別信賴關係)等。

本件情形:上訴人與某校創辦人確就系爭土地達成贈與之合意,系爭贈與契約已成立,被上訴人為某校創辦人之繼承人,上訴人依系爭贈與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主張被上訴人應移轉系爭土地等語,即為可取。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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