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就當嫖了200多天妓女」 臉書抱怨分手男遭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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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市21歲許姓男子,與賴姓前女友因故分手,心有不甘,去年11月間,在個人臉書上發表不滿文字,宣洩情緒,略以「在妳迷茫時候,我陪你渡過,在我最需要妳時,卻丟下一句,你很沒用就離開,無所謂了,就當我每天嫖妓嫖了200多天吧!」

問題一、在自己臉書po文也構成妨害名譽?

答:現今科技網路發達,倘若以電腦留言或將文字、圖畫放在網路供人瀏覽,其影響範圍可更遍及全世界,對於被害人的名譽影響更大。所以立法者規定以文字、圖畫方式涉犯誹謗罪之刑責較一般誹謗罪還重。

問題二、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發文內容,自整體文義觀之,堪認係描述被告與女子分手糾紛之具體事件,而被告另散布其與證人賴○勳之合照於上開文字之下方,故就該文字與照片整體視之,自足認被告係在傳述足以損害證人賴○勳名譽之具體事件。

又被告既將前揭發文之隱私設定為公開,顯欲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觀覽前揭內容,主觀上意在貶損證人賴○勳之名譽,客觀上亦足使他人知悉被告所指摘者係證人賴○勳,致生妨害證人賴秋勳名譽之結果甚明。

參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38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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