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法院調解的效力與訟訴和解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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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者,與訴訟和解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等於確定判決,可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如果調解不成立,視同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法院調解的優點:

優點一、經濟實惠

對財產權標的金額不到新臺幣10萬元的爭議事件聲請調解,不用繳納聲請費。非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調解,也不用繳費。至於其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財產權爭議事件在聲請調解時,收費也十分便宜,是當事人可以多多利用來解決紛爭的管道。
雖然有部分調解聲請須要繳納聲請費,但是,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萬一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行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也可以當作請求的對象;另外還可以將調解聲請費扣抵裁判費,因此,調解程序不但收費便宜,而且費用可完全用於解決紛爭上,不會浪費。

優點二、迅速便利

法院在受理調解事件後,會根據事件類型為當事人選任具專業素養之調解委員,有助於幫助雙方掌握爭議重點來進行調解,協助兩造解決糾紛。

優點三、只增加救濟管道,不影響訴訟權利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的陳述或所做的讓步,如果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調解內容都不會被採為裁判的基礎。
調解如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當事人不會受不利的時效問題影響。調解一旦成立,便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至於已成立的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予以救濟。原調解事件聲請人,還可以在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訴訟中,就原來聲請調解的爭議事件一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合併裁判,讓紛爭一次解決,並且這些訴訟都可以被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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