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一分鐘懂「侵占」與「竊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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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容易將「侵占」與「竊佔」搞混,竊佔是屬於竊盜犯罪的一種

一、竊盜與竊佔之定義

竊盜是指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的動產或其他利益。

竊佔是指不法佔用不動產的情況。

二、竊盜和侵占之定義

二者區別在於一開始有無合法持有物品

  • 侵占是將「將本來有權源持有的他人物品、據為自己所有」

舉例:漫畫書店借書不還,因為一開始是合法借書,事後卻賴著不還書,就是觸犯侵占罪。

  • 竊盜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破壞別人持有,據為自己所有

例如小明走在路上突遇暴雨,經路邊便利商店,隨手「借用」傘桶內的雨傘。

三、侵占罪可分那幾種類型?

(1)「普通侵占罪」

是最基本的常見犯罪,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有正當權源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而且有所有意圖時,即觸犯本罪。

案例,如甲長年旅居國外,國內的房屋、車子委託乙代為保管、出租,不料乙卻擅自將甲的財產都賣掉,並私吞賣得款項;或是將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親人、朋友保管,卻被趁機盜領存款等等。

(2)「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

案例:

某會計室人員,藉職務之便侵吞公司的資金、或是常見的虧空公款等。

(3)「公務侵占」則是行為人侵占因公務身份關係所持有的財產

案例:

里長侵占廢棄物清除費用、或是海關人員侵占規費收入等等。

注意: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而是具有業務、公務的身份關係,更容易讓人信賴,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

(4)「侵占遺失物罪」

將其他人偶然喪失持有之物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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