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外生子 聲請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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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一名曾姓婦人與范男原是夫妻,兩人分居後,曾婦93年與石男同居並產下一女小茹(化名),但當時曾范二人婚姻仍存續,小茹依法登記為范男女兒,而後范男與曾婦陸續過世,已經12歲的小茹向基隆地院聲請認祖歸宗,法官依照DNA鑑定結果確認小茹與石男間的親屬關係,讓她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叫爸爸。

自由時報 2016-11-19

問題一、為何本案小茹明明是石男的小孩,卻依法卻登記為范男的小孩?

答:依我國民法規定,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孕所生下的小孩,屬婚生子女。我國民法關於婚生子女生父之判定,僅以推定方式,判定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女,推定先生為子女之生父。

問題二、小茹該如何認祖歸宗?

答:依我國法律規定,僅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

因此本案法官依DNA鑑定結果,認定石男與小茹為父女,又小茹自幼即由石男撫育,符合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准許親子關係確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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