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男子怒告通姦卻過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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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養育寶貝女兒12年,卻意外發現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對女兒疼愛有加,不料去年無意間聽到妻子對她說,要叫陳姓男子「爸爸」,才發現寶貝是小王的種,怒告通姦。

問題一、發現配偶通姦,提通姦告訴是否有時間限制?

答:有的。

依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之規定,為告訴乃論,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問題二、本案為何喪失追訴期?

答: 依我國通姦罪之相關規定,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

在這需釐清一個觀念,前述配偶於發現6個月內得提起告訴,乃係配偶之告訴權。而所謂追訴權,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妻子係於民國91年間發生性關係,直到104年7月無意間聽到妻子私下要求,12歲女兒該叫陳男「爸爸」,才揭發通姦情事。又本案發生在刑法修正前,且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所以適用舊法,即民國96年後不得再行追訴,全案不起訴處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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