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損毀國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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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噴漆情侶檔陳儀庭、陳妙婷等,前年國慶日率眾割壞10面國旗,二審認定其行為係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故無涉侮辱國旗罪,僅涉及毀損罪;又因被害人沒有提告,法院無權審理,因此判決無罪。

問題一、何謂侮辱國旗罪?

答: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問題二、為何本案不構成犯罪?

答:損毀國旗,是否觸犯刑法侮辱國旗國徽罪,則視是否同時符合「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為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等2項要件而定;如損毀國旗,但被損毀者,非中華民國之國旗,或行為人無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或非公然,自無刑法侮辱國旗國徽罪論處之餘地。

法官認為陳等人只是為表達政治意見,不是在侮辱中華民國,而此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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