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勞工特休知道多少?(2016勞基法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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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特休未休完,公司折現時要發給幾倍的工資?
A:1.由於企業支付月薪制勞工都是給付30天的工資,因此勞基法的加倍發給都是加給一倍計算的,也就是雇主本來已發一日工資,後來再加發一日工資,而不是二日工資。

Q:我2017/2/1就滿6個月了,會有3天特休,但2017/8/1滿一年時,我的特休天假公司會再給我4天還是7天呢?
A:2017/1/1當天員工任職已經滿6個月的話,就要先給3天特休假,接下來任職滿一年後,滿半年給的3天特休假若未休完,公司要折算為薪資給員工,另外再給7天特休假。

Q:以前特休假員工若是自己因素沒有休完,公司可以不發給工資,現在是否還可以不發嗎?
A:在本次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後,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不管是勞方或是資方原因導致未休完,雇主都要發給工資。如果不發給工資,是要雇主負舉證責任來證明是員工自己不排休。

Q:新的特休規定2017/1/1才生效,所以是不是2017/1/1到職的員工才適用?
A:勞基法的年資認定均以到職日為準,2017年1月1日前到職滿半年者就適用。亦即2016年7/1以前到職的員工,明年1月1日起即有3天特休假。對於到職未滿5年的員工,其特休假都會比之前多3天以上。

Q:年度終結要補發未休工資,所謂的年度終結是以甚麼年度為計算基準?
A: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由受雇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配合其會計年度的起訖時間也可以。

Q:特休到期後一定要折現嗎?員工若想要累計假期的話,可以選擇延後補休嗎?
A:本次修訂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不管是勞方或是資方原因導致未休完,雇主都要統一發給工資。因此不宜讓員工個案選擇延後補休,建議未休完特休的折算工資,可併入當月薪資發放。另外提醒未休特休代金依法是免稅科目,員工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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