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刑犯假釋期間無照撞人肇逃 還花錢找人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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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強盜等案件被判刑15年的戴姓男子,假釋出獄期間竟無照駕駛,撞倒機車後不僅逃離現場,還拿錢要友人出面頂罪,所幸警方根據現場監視畫面戳破2人供詞,新竹檢方依肇事逃逸、頂替等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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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假釋條件及效力?

答: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

假釋之審查係綜合參酌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表現及各項資料,如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由教化科主動辦理,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或聘請律師聲請假釋。

 

問題二、什麼情形會撤銷假釋?

答:假釋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包括(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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