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罵老闆「野雞大學」 補教女師拿不出證明GG了

汪姓補教女師不滿離職當天林姓負責人還不跟她結算薪資,憤而進駐櫃檯杵著不走,還罵「我不會告訴人家說你是個野雞大學碩士,在這邊招搖撞騙,小孩子教的東西全都是錯的!」林男憤而拿出台美雙碩士與博士學位證明怒告誹謗,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汪女無法證明對方是「野雞大學」,判她拘役20天。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 答: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 被告確實在上開補習班櫃檯對告訴人稱「我不會告訴人家你是野雞大學碩士畢業,在這邊招搖撞騙,小孩子教的東西全都是錯的」等語,其顯然是以反諷之方式具體指摘告訴人之碩士學位乃假學歷而其經營補習班係招搖撞騙並教導學生錯誤內容等事項,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被告對經營補習班之告訴人為上開言語,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當已毀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問題二、公然侮辱vs誹謗?

  • 答: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著有判決。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