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男遭撞稱沒事走人 女駕駛隔月被控肇逃挨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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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黃姓女子上月晚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路,左轉○○路時不慎與過馬路的路人陳姓男子發生輕微碰撞,黃女趕緊下車詢問關心,只見陳男告訴她「沒事」,接著就走人,黃女見到陳男離開,也放下心離去,沒想到本月卻接獲警方通知,原來是陳男指控她肇事逃逸,並提出傷害告訴,這記回馬槍令黃女極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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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何謂肇事逃逸?

答: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肇事」,單純指的是發生事故,至於責任在哪一方,在所不論;

而「逃逸」,不限於一般人認為未下車就直接開車逃走的行為,法院認為只要未等警方到場,未獲得另一方同意或未留下日後可聯繫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均屬「逃逸」(最高法院104年台上2570號)。

參考司法實務判決,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惟需注意的是,單純交通工具碰撞而無人死傷的狀況,雖然不會有上開刑法的問題,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處罰鍰或吊扣、吊銷駕照。

問題二、遇到車禍時該怎麼處理?

答:如果遇到車禍,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打119救護車(處理受傷人員)

2.打110報警

3.保留現場

4.若有攜帶相機,可將重要物證(如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輛毀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肇事逃逸。

做筆錄留下車禍紀錄,警察會給當事人登記聯單,事後可帶著這張單子前往警局調取車禍資料(ex.現場照片、車禍現場初步分析研判表)。將來無論是和解、上法院或是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都會用到。

警方到達現場蒐證,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