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王靜瑩誘子案 不起訴處分

藝人王靜瑩與丈夫陳威陶因個性不合鬧離婚,全案在法院審理中,不過,陳認為,去年11月間,王靜瑩把「小蝦米」由其住處帶走後,隨即至托兒所幫小孩辦「休學」,因此至警局控告王涉及略誘罪。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承辦檢察官認為,小蝦米在這段期間,雖然與王靜瑩同住,但是,陳與王之間經常以電話聯絡,雙方更提及找時間會面,溝通如何共同撫養「小蝦米」一事。

檢方也發現,家事法庭在去年12月間也裁定,「小蝦米」最好在兩人住處輪流居住一週,以符合「小蝦米」的最佳利益,也因此,王並未有以任何不法行為,意圖讓陳威陶無法使親權,或是探視小孩,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問題二、夫或妻其中一方帶走未成年子女也會構成犯罪?

答:是的。

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