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撿到盜領案贓款 阿伯挨罰5000元定讞

第一銀行前年爆發盜領案,震驚全國,其中拉脫維亞籍主嫌安德魯把1717萬餘元贓款藏到北市內湖山區後逃往宜蘭,他落網後交代贓款藏放處,民眾爭相登山「尋寶」,67歲的 老伯伯 在內湖撿到454萬贓款,16小時後才交給警方,但他聲稱是「無意間撿到」,檢方不採信仍依侵占罪起訴。

問題一、阿伯僅因貪念,事後歸還也構成侵占罪?

答: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 號判例意旨參照)。

刑法第337條之行為客體,為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行為人必須先建立自己之持有。倘若行為人建立持有之時,並非欲將該物返還本人或交由權責機關招領,而係出於為自己所有之意圖,則其於建立持有之同時,即已易持有為所有而成立犯罪,不以嗣後有何處分行為為必要。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所侵占之款項,為盜領集團所詐得之贓款,違反被害人第一銀行之意思而脫離持有,屬遺失物、漂流物以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士院判柯罰金5千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柯不服,上訴高法院。高院認為柯德林無前科,雖否認犯罪,因屬一時貪念,仍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也主動交回贓款,應無再犯之虞,駁回上訴案,全案確定。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