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怪男朝女頸吐口水 律師神辯:吐背面不觸法

王姓男子去年8月在台北市知名海鮮賣場「上○水產」購物,因人潮擁擠而與張姓女子擦撞,一怒之下朝她的後頸猛吐口水,還指控「妳對我性騷擾」、「白癡」;張女無端受辱,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王男的律師辯稱「污辱人應該要從正面」,主張王男只是飛沫亂噴,誤射張女後方,被高等法院合議庭斥為「扭曲法律」,維持判拘20日確定。

問題一、吐口水也涉公然侮辱?

  • 答:被告自張○○背後朝張○○頭頸部方向吐口水時,依一般社會通念,該動作本身具有鄙視、輕蔑、唾棄他人之意,縱被告非朝張○○正面為之,亦然。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 答:被告對張○○辱罵上開言詞(「你們這些白癡」、「神經病」、「你他媽的在戲弄我」、「妳神經病」),則帶有指摘他人智能不足、素養低劣、精神異常,使人感到難堪、羞辱之意,其上開言行,自均足以貶損張○○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揆諸前揭說明,自屬刑法第309條之侮辱言行。
  • 果非如此,依指定辯護人上開所言邏輯,豈非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侷限在僅限於在(朝)被害人正面,與被害人面對面所為之公然侮辱言行,始足當之,其餘態樣之公然侮辱行為,被害人縱覺受辱,亦不在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範圍內,此不僅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立法意旨,更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基本精神相悖。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