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微波雞蛋變炸蛋害清潔婦視力受損 熟女被判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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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林姓女子兩年半前,在公司茶水間用微波爐微波生雞蛋,造成微波爐爆炸,從事清潔工作趙女剛好在茶水間拿吸塵器,遇到微波爐內的雞蛋瞬間爆炸,造成頭部外傷頭痛、頭暈、三叉神經損失、損及右眼視力,趙女向林女提告過失傷害,高雄地檢署將林女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林女涉嫌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問題一、什麼是過失

答: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使用電器固為日常生活中允許之正當行為,然電器均有一定之危險性,若操作使用不當,極易生危險,此為吾人一般之生活常識,故使用電器之人在客觀上即負有依該電器之正常功能操作,並隨時注意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是被告使用前揭微波爐時,自負有依照該微波爐安裝使用說明書之記載操作,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

本件被告操作之微波爐,係東元公司進口之機型YM2002CB號微波爐,而前揭微波爐安裝使用說明書第4頁使用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4點已分別明確記載「有殼的食物,請將外殼割開,連殼原封不動加熱,可能會發生爆裂,故加熱前務必將外殼割開」、「不能煮蛋或煎蛋,將生蛋直接加熱或煎蛋、煮蛋時,由於微波的急激加熱,會使其爆裂,請絕對避免此種調理」等語。

而被告為成年人,學歷係五專畢業,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何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未依照前揭微波爐安裝使用說明書之記載操作,將生雞蛋1顆置入前揭微波爐內,開啟微波功能,致微波爐內之雞蛋瞬間爆炸,傷及適在旁取物之告訴人,其有過失洵堪確認。

又告訴人確係因被告所微波之生雞蛋爆炸而受有前揭傷勢乙節,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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