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分手後控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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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引自網路)

林姓男子發生婚外情,兩年前自願幫「小三」侯女付購屋貸款400萬元。後來兩人因故分手,林男控侯女詐欺,想索討這筆錢,並否認兩人曾是外遇情侶,聲稱是朋友間的借貸,侯女卻賴帳不還。

NOW NEWS 2011-07-29 報導

問題一、送情人的禮物,分手後不能要回來嗎?

答:原則上不行。

依我國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只要對方允受,該贈與行為即生效力,是故此時贈與人並不得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除非,該贈與有具體事證能證明對方對於贈與人本身、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或是二等內姻親有故意做出侵害之違法行為,或該贈與為有條件贈與(例如:以結婚為前提送的鑽戒),則贈與之一方有權討回贈禮。

問題二、本案侯女須要返還這筆錢嗎?

據調查,侯女於2007年在板橋購屋,當時林男大方支付405萬元,分次匯款給侯女,侯女表示她曾說會還錢,但是戀情正熱的林男堅持說不用還。侯女舉出兩人之間很親密的簡訊,並且朋友間常聚會,也都知道侯女是林男的「外婆」,林男還說會照顧她一生一世。

不料林男的妻子在今年6月突然控告侯女妨害家庭,說侯男已對她坦承這段維持約兩年的婚外情,並請求她原諒。檢方據此認定林、侯兩人關係,認為林是出於自願給錢,侯女仍維持不起訴處分。
問題三、詐騙他人的感情,可否成立詐欺罪?

刑法上所規定的詐欺罪是再保護他人的財產法益,必須是詐騙他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產利益,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才會成立詐欺罪。而人的感情並非財產法益,並不具有經濟價值,也無法以金錢去衡量計算,所以詐騙他人的感情並不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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