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借200萬買房 分手討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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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姓男子2年前和蔣姓女子結識後,以結婚為前提交往,5天內陸續給蔣女216萬元買房和做醫美手術,但雙方不到1個月就分手,全男怒控蔣女詐欺,要求還錢,但法官發現是全男主動提分手,蔣女還曾挽回,認定錢是沒有附帶條件的贈與,判蔣女免還。

問題一、本案是否不構成詐欺?

答:依我國刑法上所謂詐欺,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而「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如本案蔣女自始至終均無與全男交往之真意,就有構成詐欺之可能。然本案法官調查,雙方交往曾發生關係,則蔣女並沒有施用詐術,不成立詐欺罪。

問題二、為何蔣女不用還錢?

答:首先,就全男主張蔣女是以結婚前提交往之詐術,使全男確信蔣女有意與其結婚,而為贈與而言,按我國民法規定,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之。

本案法官認為被告蔣安昱應係以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與原告相處交往無訛,縱令雙方曾約定將來步入婚姻,惟婚姻本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而為共同生活之合意,非得強迫履行,究不得以被告蔣安昱於交往時曾許諾結婚而事後未果,即推認被告蔣安昱就此係施以詐欺之手段。

另關於全男所為之贈與是否係以結婚為前提之附負擔之贈與,法官認為原告全男未能證明其所為之贈與是為結婚所為之贈與,則以被告蔣女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云云,自無可採。綜上所述,認全男之主張均無理由,駁回全男之訴訟,則蔣女無返還之義務。

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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