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離譜假結婚 男娶中國女兒當新老婆

楊姓男子的妻子嫁來台灣後,思念她在中國所生的女兒,楊男竟與妻子離婚,再到中國與前妻的女兒假結婚,讓她以依親名義來台團聚,不過,此舉造成女兒變成「老婆」,卻稱「老公」為「爸爸」;楊男決定結束這段怪異關係,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新北地院判准。

自由時報2020-04-1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楊男的前妻也出庭作證,她與楊男離婚後仍同住,感情未受此影響,女兒也沒有來台同居,偶爾以探親名義來探視,期間與她同住一房,並稱呼楊男為「爸爸」。法官認為,楊男至今仍與前妻同居,而「新老婆」僅5度出入境台灣,每次停留2、3個月,期間與其母同房,判定2人無結婚真意。

問題二、假結婚會可能會觸犯什麼刑責?

答:如果以假結婚方式入境我國辦理戶籍登記後,是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若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我國,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如為首謀者,則依同條第3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條例第79條第2項→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移民署指出,將待法院撤銷楊男與「新老婆」的結婚登記後,再依法限令其出境。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