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用老本養孫 離婚媳判付扶養費

桃園彭姓婦人隔代扶養二個孫兒五年多,兒子離婚後,她以老本養孫、媳婦從未負擔扶養費,向媳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媳婦要付前婆婆一百廿二萬餘元。

聯合新聞網2019-01-2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定,彭姓婦人是憂心孫兒給外人照顧可能不妥,才願意帶孫兒,並非無償提供勞務,且孩子母親有法定扶養義務,應負擔二分之一的托嬰費和生活費。

問題二、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有沒有時間限制?

答:依照最高法院見解來看,如果夫妻有約定扶養費的協議,因為有約定每個月固定給付金額,係屬於「定期性給付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是沒有約定扶養費的協議,則代墊扶養費人係依民法不當得利去請求,則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消滅時效為15年。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所稱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相隔一定期間繼續為給付的債權,除該條明定者外,任何定期性給付債權,其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均包括在內。

復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惟若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屬原應由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其各期利得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計算即與一般非定期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間,如各期給付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應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準此,被上訴人未履行其依法應分擔對王子瑄之保護教養義務,致上訴人代為履行,上訴人雖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利益。

然兩造間就被上訴人應分擔王子瑄扶養費用之給付方式既已協議約定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即屬上訴人應按時收取,且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定期給付債權,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