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無殺人犯意? 悍女帶刀刺情郎 沒有刑事責任

台中市廖姓女子與林姓男子是情侶,兩人育有女兒,前年底雙方在餐廳討論感情問題,廖女竟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入林男背部,林男奔跑150公尺,向店家求助,緊急手術挽回性命,檢方認定廖女企圖殺害林男,提起殺人未遂罪的公訴,廖女則辯稱無殺人犯意,水果刀是為女兒分食而隨身攜帶,事後她並非逃逸,而是林男叫她離開,法院採信她的辯詞,認為無殺人犯意,就不構成殺人未遂罪,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林男既然撤銷告訴,法院裁定檢方的公訴不受理,廖女不需負擔刑責。

自由時報2020-04-1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不能因林男受傷,就認定廖女有致人於死的犯意,兩人是情侶且有女兒,廖女追逐原因是檢視傷勢,一時情緒激動持刀刺人,動機是阻止林男離去,這些過程都難以認定有殺人動機,或有「不確定殺人犯意」,

另外,林男送醫雖緊急手術,且左肺葉受傷,但卻不嚴重,沒有立即生命危險,林男又已撤銷告訴,據此判決殺人未遂罪公訴不受理,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看法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檢方可上訴三審。

問題二、殺人vs傷害?

答:本件單純就客觀事實來看,好像就是拿刀殺人了,為什麼本件一、二審法官判定是傷害而不是殺人呢?法官判斷的基準有哪些呢?

?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之生命為準,至於被害人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

?主觀上是否有殺人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

是以,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雖足供為判定行為人有無殺意之參考,惟尚非係判定行為人具有殺人犯意之絕對標準。


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