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散播謠言影響農糧價 最重罰30萬

今年三月,台南地區傳出麻豆文旦滯銷須銷毀二百萬斤的謠言,重創麻豆文旦價格,影響不少農民權益,為防止假訊息持續流竄影響農民生計,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法。

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在法案通過後表示,這項修法會讓惡意製造假消息者有所警惕,也會讓故意抹黑散播者有壓力,主要用意是在遏止極少數的惡意破壞份子,支持政府應該有積極作為因應。

2019-06-22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次修法內容?

答:糧食管理法增訂第15條之1,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並增訂罰則,明定違反相關條文內容,足以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或足以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增訂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並增訂第35條第2項罰則,明定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二、什麼是散播不實?

答: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

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包括相關機關、團體及自然人)將明知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