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停車糾紛!滷味攤老闆對空氣木板飆三字經 法官判無罪

劉姓男子去年1月14日晚間開車行經新竹縣,將車停放在汪姓女子經營的滷味攤旁,到附近買檳榔,汪認為生意被影響,要劉移車,但劉沒正面回應,導致汪返回攤位時爆粗口罵三字經,劉不滿上前理論,遭汪嗆「我在罵空氣、我在罵木板」,氣的怒告汪妨害名譽

聯合新聞網2020-06-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劉男的證述雖可證明汪有罵三字經,他與證人卻都未目睹汪罵人指涉的對象,這起停車糾紛當下雙方都有負面情緒,汪的移車要求並未獲得正面回應,汪則返回攤位時為求情緒發洩而爆粗口,並非背離一般常情,衡量在負面情緒下自難要求音量控制,加上事證不足,無法證明汪是針對劉謾罵,因此判汪無罪。

問題二、公然侮辱成立要件有哪些?

答:

? 1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行為不限定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為之亦包含在內,因而達到對他人社會地位、名譽、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或貶低的程度。

? 2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3確定指涉的對象:依本件來看,因原告自己在審理時也說「只有聽到」被告罵三字經而沒有看到,因此難認當時所辱罵之言詞是針對原告。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