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騎機車講手機 判撤銷

騎機車講手機罰1千 他僅單手騎車竟罰1萬2 法官判撤銷

林男去年8月14日下午約5點,從瑞芳騎機車前往九份上山途中,被人以行車紀錄器拍下單手騎機車行為,並向警方提出檢舉。瑞芳警分局查證屬實,去年9月11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林男危險駕車。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裁罰林男1萬2000元,吊扣牌照3個月。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被人檢舉單手騎車當下,因腸胃不適想拉肚子,才以一手暫壓腹部。

聯合新聞網2020-08-2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當庭勘驗違規採證影像,看到林男騎機車搭載1名女子,沿右側道路邊線向前行駛,左手垂放身體左側達20秒。途中林騎車上橋後有將機車靠右行為,但原因是為了上橋曾偏左,上橋後為靠邊行駛才偏右,尚未見有因單手騎車顯現重心不穩跡象。

法官認為,林男在遭檢舉錄影階段確有單手騎機車,但尚能保持正常車速,且未因此重心失衡,也未失去對機車操控能力,對交通安全秩序危害程度未達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程度。

法官說,單手騎機車可能造成駕車穩定度、臨時反應靈敏度不及雙手騎車,蘊含容易失去平衡而傾倒或歪斜,或遇突發狀況難以順利駕馭而肇事等風險。但依合憲性解釋原則,不應逕以「危險方式駕車」裁處,使其裁罰重度遠遠超過手持使用行動電話或點燃香菸、吸食香菸騎車行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問題二、法條有規定不能單手騎車?

答:其實並沒有寫著「單手騎車」的這條規定,而是在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如果更因此肇事,還會吊銷駕照。

所以要去看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駕駛的駕車方式有無導致他失去對車輛的操控能力、迫使他車讓道或是其他對交通安全秩序有危害之情況、危害程度如何等等去做認定。

法條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