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婚後隱瞞工作 傷心夫准離

男子阿強發現妻子小蘭(均為化名)隱瞞婚前從事特種行業工作一事,婚後繼續從事相同工作,事件曝光後,小蘭不聽勸阻更換工作,還嗆:「我現在就是在做妓女、要怎樣就怎樣吧」並離家不歸,阿強只好訴請離婚。

自由時報2020-09-2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小蘭隱瞞從事特種行業一事,面對阿強勸阻,仍以個人經濟原因選擇持續從事特種行業,悖離夫妻本應互負的忠誠義務,讓阿強深感痛苦,且她自2018年出境後,未再入境,可見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判准離婚。

問題二、從事特種行業也是離婚的事由?

答: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夫妻提出離婚之事由,雖然不屬於同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但如該事由在客觀上,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情節,也可以據此請求裁判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倘夫妻間無正當理由,而事實上處於分居之狀態,自與婚姻關係之本質有悖,如分居繼續達一定時限,依社會通念認其時間非短時,自堪認此一分居事實對夫妻婚姻關係產生重大之嫌隙,而可認屬重大事由

本件被告對原告隱瞞從事特種行業一事,即便原告得知了仍曾向被告表示欲與被告和好如初,並勸告被告更換工作,但被告因個人經濟原因仍選擇繼續從事這行,被告於107 年12月19日出境後未再入境,是被告亦無意願返回臺灣與原告共營婚姻生活,堪信被告決定持續從事特種行業一事已造成雙方關係嫌隙,並達重大程度,雙方已經難以繼續婚姻,法院因此判准兩造離婚。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