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子女監護權的 5 個關鍵

撰文:李耿誠律師

2016/10/27 撰寫 
2020/03/27 更新

 

阿誠在辦理「爭取子女監護權」相關的案件時,一些當事人都問說:法院如何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呢?有什麼標準呢?有那些應該要注意的?這篇文章就來說明這些問題。

我們寫過關於監護權的議題:

 

法律解析

子女的最佳利益

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在決定監護權的歸屬時,應該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從法條的規定來看,「子女的最佳利益」要參考這麼多的事項,可以想見法官在決定「子女的最佳利益」困難的程度。以下阿誠律師介紹子女監護權案件,法院對於上面注意事項判斷因素的一些原則,大致上可分為關於子女的因素、夫妻的因素、保護教育子女的因素、整體考量因素,以及呈現這些關鍵因素的家訪報告來說。

 

關於子女的因素

小孩年齡:幼年從母原則

一些判決指出,心理學的研究認為,子女為嬰幼兒時,比較依賴母性的照顧養育, 如無特殊情形,例如母親吸毒、入獄、或虐待子女等等,原則上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小孩性別:同性照顧原則

未成年子女在依照成長的階段,可能由同性別的父親或母親照顧比較適當,在某些成長階段,同性別的照顧者較能提供諮詢與照顧。常見的情形是,處於叛逆期的青年,生理性徵逐漸明顯,心理會開始對各自的性別認同與強化,此時由同性擔任照顧者比較合適。

小孩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到一定年齡時,會表達自己的意願,就要讓子女有向法官表達意見的機會,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小孩健康、適應:照護的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一些判決指出,依照心理學的研究,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 因此,儘量維持繼續的生活現狀為原則。

小孩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年幼的子女有數人時,審判實務上都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得手足間得以共同生活,比較有利於子女的健全成長。

 

關於夫妻的各項因素的比較

實務上,法院會就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生活及經濟能力等等因素綜合評估,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斷。大致上是以下的項目:

  1. 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
    的等。
  2. 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
    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之瞭
    解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感支持系統等。
  3. 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
    成員互動情形及未來照顧計晝等。
  4. 父母及親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此是基於對族群習俗、文化尊重的考量。

 

關於保護教育子女的因素

主要照顧者原則

在婚姻關係當中,或夫妻未共同生活時,是由何人負擔起子女照顧的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是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的紀錄,以及實際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的時間。例如:由誰主要照顧小孩的三餐(飲食習慣的掌握)、接送上下學、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的認識度、學習狀況的掌握等。簡單來說,主要照顧者是可以提供子女較佳的身心需求。

善意父母原則

法規的規定雖然是,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此原則進一步可以分為積極的內涵和消極內涵來看。

積極內涵是指,法院針對父母一方所提出的「扶養費用負擔方案」 或「會面交往方案」,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的判斷依據。

另一個消極內涵是指,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謊稱自己是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的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的調查等行為,凡是以不正當的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

另外,家庭暴力防法也規定,法院在處理監護權事件時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將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不過,法院仍然可以考量家庭暴力是否有對子女施暴的情形。

 

整體考量因素:雙方是否存有敵意

如果父母雙方之間懷有敵意、持續有衝突、或者住居所距離過遠等情形,採行共同行使親權恐反而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則不適合共同監護。

 

家訪報告的重要性

民法規定,法院可以委託團體機關,就就前面的注意事項,加以調查認定。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也規定,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

實務上,由於「子女的最佳利益」要參考這麼多的事項,法官基本上也不會到雙方的家庭,就小孩的狀況,進行實地的調查訪視。因此,為了解上面各項參考因素,法官都會依照上面的規定,交由社工團體前往訪視調查,事後做成訪視報告給法官參考。

家訪報告會將上面的注意事項逐一調查,並且建議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某種程度已將「子女的最佳利益」具體地呈現給法官,實際上影響著法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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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務部,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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